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综合开发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广经济效益较高的科技成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