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正在建设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因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经济效益差或者出现不可避免的风险时,省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投资进行适当调整,需要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报国家批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