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正在建设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因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经济效益差或者出现不可避免的风险时,省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投资进行适当调整,需要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报国家批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