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扩初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