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计划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按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