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9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