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贫困残疾人、贫困家庭或者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领取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低收入家庭认定证》的残疾人或者家庭。

本条例所称工(农)疗机构是指集劳动和康复为一体的,组织精神、智力等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开展生活与职业技能训练的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工疗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或者农疗站等。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