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对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履行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情况进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开展与残疾人权益相关的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吸收残疾人组织参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联合会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完成政府委托的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