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全科医生培训的内容。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等,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指导残疾人康复训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