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康复第十四条有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全科医生培训的内容。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等,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指导残疾人康复训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