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第一节 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第六十四条有效不得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因严重损坏难以修复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