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第一节 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第六十三条有效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修缮。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维护、修缮。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管理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助。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