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节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第三十四条有效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尚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长期逾期仍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