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