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依法办理规划许可。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许可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