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