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六条有效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农村实际情况,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求,通俗易懂,明确村庄建设范围、住宅建设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置、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等内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