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军、警等用犬,科研、医疗实验用犬,专业表演团体演出用犬,动物园观赏用犬,不适用本办法。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