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烈性犬的具体品种和大型犬的体高、体长标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