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者怀疑犬只有狂犬病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