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者怀疑犬只有狂犬病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