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已修改为养犬服务的商店不得同时销售人用食品。销售人用食品的商店不得同时销售散装犬用食品。销售犬用食品应当分设专柜,并在显著位置用醒目清晰的文字和图形标志明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