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养犬人应当加强对犬只的训练和管理,养犬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时,养犬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