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房屋登记的管理工作。登记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区土地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负责土地房屋登记具体事务。登记主管部门所属的地籍权属调查机构负责登记前的地籍权属调查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