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第三章 审核与登记第十九条有效申请集体土地房屋初始登记的,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