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土地房屋登记簿。土地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土地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