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缴;拒不缴纳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附则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