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处1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