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隐患登记档案监控制度的;(二)未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三)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日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