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0

Amended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隐患登记档案监控制度的;

(二)未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

(三)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