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并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依法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