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四节 城市地下经营和地下轨道第六十五条已修改遇有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增加运力或者限制客流等临时措施,确保安全运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排除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运营安全的,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相关线路运营,撤出人员。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