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经批准确定的使用用途;使用普通地下室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规划确定的使用用途。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