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四节 城市地下经营和地下轨道第五十四条已修改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经批准确定的使用用途;使用普通地下室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规划确定的使用用途。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