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四节 城市地下经营和地下轨道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地下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由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地下经营场所的安全使用责任由使用人承担。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