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煤矿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予以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煤矿建设项目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不得予以核准。

煤矿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