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责任由主办单位承担,具体安全工作由承办单位负责。

承办单位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保证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在人员相对聚集时,承办单位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范围之内。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