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责任由主办单位承担,具体安全工作由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单位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保证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在人员相对聚集时,承办单位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范围之内。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