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决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日第一百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