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日第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