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具有行政许可监督职责的机关依据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责任:

(一)责令公开道歉;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表彰、奖励资格;

(五)暂扣或者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六)停职检查;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