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下列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一)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具体管理措施,但未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未使用政府性资金且依法不需要核准的企业投资事项;
(三)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事项;
(四)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事项;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协会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以及行政机关采用技术标准、管理规范、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