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具有行政许可监督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的;(二)不遵守行政许可监督程序的;(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四)其他违反行政许可监督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