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

具有行政许可监督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的;

(二)不遵守行政许可监督程序的;

(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许可监督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