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接受、配合或者阻挠监督的;

(二)逾期未执行监督决定或者反馈结果的;

(三)其他违反行政许可监督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