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中介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行政机关主管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向社会公开中介服务有关资料和信息的;
(二)违法确定收费标准或者收取费用的;
(三)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出具虚假中介服务报告等文件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