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无法退还的依法予以没收,并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将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环节转由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实施有偿服务的;
(二)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行政机关将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交由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实施初步审查的;
(四)行政机关将应由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或者定期检验交由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实施的;
(五)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无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的;
(六)事业单位、行业协会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收费,或者搭车收费,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七)其他违反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实施行政许可活动规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