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行政机关违反收费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限期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无法退还的非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并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