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中介机构提供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无合法依据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必经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可以将有关中介服务事项依法由行政许可前置条件调整为后置条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