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不予、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吊销、注销等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作出后十日内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