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办理场所和有关政府网站公开下列行政许可信息:

(一)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数量、受理和决定机关;

(二)条件、材料、程序、期限及依据;

(三)收费标准、定期检验周期及依据;

(四)咨询和投诉方式;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