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第三章 行政许可公开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本级行政许可目录。依法新设的行政许可应当在其设定依据施行前纳入目录。行政许可目录应当根据行政许可的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行政许可有子项的,目录中应当同时列明子项。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目录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