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本级行政许可目录。依法新设的行政许可应当在其设定依据施行前纳入目录。

行政许可目录应当根据行政许可的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行政许可有子项的,目录中应当同时列明子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目录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