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第五章 权益保障第四十二条有效外来投资企业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的改善投资环境投诉中心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外来投资企业认为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制定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