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第三章 政府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海关、公安等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来投资企业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